【亮點1】惡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
草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全國人**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說,欠薪現象在有的地方比較突出,這條規定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但是,本罪在適用時一定要慎重,要嚴格掌握犯罪構成,盡量不定罪。比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薪金,那么可以不按犯罪處理。即使開始時是惡意欠薪,后來司法機關要處理他,他就支付了,刑法上可以不處理他。這有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又縮小了打擊面,平衡了兩方的利益。
【社會聲音】
沈陽市和平區總工會孫文力:務工者遭到欠薪后可以到工會尋求幫助,我在協調時就遇到個別企業老板拒絕協調,對于這種情況工會也沒有很有效的辦法。刑法如果增加欠薪罪名,就會給欠薪企業的老板施以很大的威懾,所有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打工者都會受益。
【亮點2】買賣器官可判5年以上
草案: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讀
周光權認為,買賣人體器官的問題,如果沒有單獨的罪名設計,要定其他罪,都比較牽強。如果定故意傷害,有的時候賣的人是自愿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傷害比較大,可以定故意傷害罪;如果傷害小或者傷害故意欠缺,故意傷害罪定不了。
現在有的法院定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意味著合法的經營被破壞,但人體器官是絕對禁止買賣的,談不上合法的人體器官的買賣問題,所以,定非法經營罪會面臨其是否會破壞合法經營的問題。
現在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目前定罪中的困惑和分歧,統一各地司法機關對這種行為的定性。
【新聞背景】
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需要腎臟移植;每年有30萬人需要肝臟移植,其中僅1%的患者能夠獲得移植機會。此前,由于刑法沒有直接針對非法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買賣人體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犯罪嫌疑人。
【亮點3】未成年人可不報告前科
草案: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解讀
周光權表示,最近有地方出臺地方法規,允許試行對未成年人違法和輕微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但此舉是否有法律依據還有疑問,因為刑法第100條規定了有前科一定要報告,刑法沒有說未成年人可以不報告。#p#分頁標題#e#
這次刑法修改規定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報告,但犯罪記錄還是有的,不能等同于前科消滅制度。
我國本來并沒有很完善的前科報告制度,也就談不上前科消滅制度。
另外,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被釋放或者假釋的罪犯在5年內再犯罪屬于累犯。如果一個人犯罪后前科消滅了,后面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就成了問題。
如果在刑法上規定這個制度,涉及現有制度一定程度的調整問題。
【相關法規】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這條規定進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作為累犯的規定。
【亮點4】“坦白從寬”有望寫進刑法
草案:對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從輕處罰。
解讀
周光權說,這次修改對坦白從寬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坦白從寬以往都是酌定從輕情節,而不是法定從輕情節。既然是酌定,那么有的人交待得很清楚,但判刑時也有可能未體現,這樣法律對坦白的人的獎勵就沒有兌現?,F在作這樣的規定,實際上要兌現法律對這些人的獎勵。罪犯配合司法機關的,法律就一定要考慮從輕處罰。
這樣的規定也有利于偵查部門調查,避免刑訊逼供,當偵查機關告訴嫌疑人主動坦白會兌現從輕,嫌疑人可能就會主動交待。也可防止偵查機關騙取被告人口供,偵查機關先承諾,結果到了審判時,又說沒有法律依據,承諾法庭不承認,這有引供、誘供的嫌疑,也使承諾不嚴肅而沒有權威性。
【新聞背景】
我國多年宣傳坦白從寬,但是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客觀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現象。這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實坦白從寬的政策。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